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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18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被告:温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8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冠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谢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