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18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被告:温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8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冠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谢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