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白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白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小区6-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0578062-1。法定代表人:张磊。被执行人白丽平,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白丽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丽平名下的冀E×××××车辆档案及手续。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白丽平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