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田国卫与金湾区厚德装饰材料营销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卫,金湾区厚德装饰材料营销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377号原告田国卫,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金湾区厚德装饰材料营销店,住所地:金湾区三灶镇。经营者董仲成,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卫诉被告金湾区厚德装饰材料营销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卫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湾区厚德装饰材料营销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田国卫负担。审判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夏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