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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8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华邦与张竞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邦,张竞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405号原告郭华邦,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李瞻(实习),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竞文,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郭华邦诉被告张竞文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郑东新区,双方也没有约定管辖,故应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天赋路××楼××号,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金水。因此,被告张竞文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竞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