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8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华邦与张竞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邦,张竞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405号原告郭华邦,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李瞻(实习),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竞文,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郭华邦诉被告张竞文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郑东新区,双方也没有约定管辖,故应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天赋路××楼××号,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金水。因此,被告张竞文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竞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