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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永光与关思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光,关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406号原告:赵永光,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焦家庄乡双磨街村八社农民,住永昌县城关镇七号小区7栋”永光书画苑店”内。被告:关思红,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满族,永昌县城关镇居民,住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光与被告关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永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赵永光负担。审判员  杨宝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