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永光与关思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光,关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406号原告:赵永光,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焦家庄乡双磨街村八社农民,住永昌县城关镇七号小区7栋”永光书画苑店”内。被告:关思红,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满族,永昌县城关镇居民,住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光与被告关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永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赵永光负担。审判员 杨宝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