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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左某某诉某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某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635号原告:左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某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寿。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某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左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