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左某某诉某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某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635号原告:左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某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寿。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某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左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