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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众惠农民合作社、张效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众惠农民合作社,张效好,刘效焕,苗运兰,张敬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780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众惠农民合作社,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黄永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效好。被申请人:刘效焕。被申请人:苗运兰。被申请人:张敬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众惠农民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张效好、刘效焕、苗运兰、张敬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效好、刘效焕、苗运兰、张敬元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效好、刘效焕、苗运兰、张敬元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帮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