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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362号、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晓霞与年颖洁、张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霞,年颖洁,张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362号、1363号申请执行人胡晓霞。被执行人年颖洁。被执行人张娟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晓霞与被执行人年颖洁、张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年颖洁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娟娟银行存款72494元,并查封了其所有的甘MW*号“奔驰”轿车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胡晓霞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362号、1363号案的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胡晓霞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