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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勤、杨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勤,杨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杨勤,男,194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杨吉祥,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杨勤与被执行人杨吉祥民间借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勤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杨吉祥未实际履行。2,本案分别于2017年5月25日、2017年7月10日、2017年7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吉祥名下银行存款,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杨吉祥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3,经查被执行人杨吉祥名下无不动产信息记录。4,被执行人杨吉祥名下无车辆信息记录。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社保账户冻结。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吉祥限制高消费。7,申请人要求不将被执行人杨吉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申请执行人杨勤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万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9,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吉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杨吉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