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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王全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王全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2114号原告:王海涛,男,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王全通,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涛与被告王全通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协调,原告王海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涛撤回对被告王全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之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