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杜伟青与江立富、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青,江立富,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358号原告:杜伟青,男,54岁,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忠,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立富,男,52岁,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文德路*号。负责人:朱国富,职务不详。原告杜伟青与被告江立富、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杜伟青于2017年8月1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伟青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伟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伟青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