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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喜成与李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成,李蕴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480号原告:郭喜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谷新富,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李蕴博,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涿鹿县涿鹿镇陵园街**号居民。原告郭喜成与被告李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喜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喜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计3560元,由原告郭喜成负担。审 判 长  杨秀娥审 判 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屈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