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福荣与汪东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荣,汪东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906号原告:王福荣,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0********,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内。被告:汪东明,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78********,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众兴村。原告王福荣与被告汪东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荣要求与被告汪东明离婚,原、被告于200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4年外出务工,双方分居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福荣与被告汪东明离婚;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连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