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民保令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王好存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案件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花,王好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保令4号申请人:张金花,女,1967年6月18日生,住康县。被申请人:王好存,男,1961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张金花与被申请人王好存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金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属。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你院已经受理。开庭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发生争执。庭审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威胁,被申请人具有人身危险性,为避免申请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不受威胁,故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申请人张金花提交的证据,查明被申请人王好存确实存在威胁申请人张金花的事实,被申请人王好存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申请人张金花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以下写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王好存殴打、威胁申请人张金花;二、禁止被申请人王好存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金花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王翔宇审 判 员 龙 鹰人民陪审员 王配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