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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旭亮与史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亮,史庆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406-1号原告:周旭亮,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史庆彬,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周旭亮与史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14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史庆彬名下价值2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一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佳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