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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志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志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657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家庆,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武,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勇,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陈志勇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