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吕占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占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刑初9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占成,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7]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占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秦鹏、被告人吕占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吕占成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行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街与永平路附近时,与被害人蔡某驾驶的豫A×××××号出租车相撞,后被被害人驾车截停。事发后,被害人报警,吕占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带回接受调查。经郑州市交警六大队认定,吕占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吕占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4.96mg/100ml。同年3月20日,吕占成赔偿蔡某人民币6500元并获得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吕占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蔡某的陈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行车证、驾驶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吕占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占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吕占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占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占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体内血醇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应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占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