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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埠支行、吴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埠支行,吴建云,吕向阳,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埠支行。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1号。负责人:陈建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建云,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吕向阳,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忠,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埠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建云、吕向阳、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建云、吕向阳、陈忠价值250000元相应财产。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