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安市金库汽车维修中心、王海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金库汽车维修中心,王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857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金库汽车维修中心。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维修中心总经理。地址:河北省武安市邯武复线西头。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维修中心关键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海顺,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武安市金库汽车维修中心诉王海顺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安市金库汽车维修中心自愿向法院写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