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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运其与王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其,王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1127号原告:刘运其,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小平,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章涛,男,汉族,1988年6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刘运其诉被告王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运其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6年3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17600元,现金支付22400元,交付给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当时双方约定半年内要予以归还。如诉讼,被告需要承担现实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等。但到期后,被告并未能归还款项,也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利息12000元(按照月利率3%,暂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月4日,10个月,之后仍按照约定利息直至实际还清日);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章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章涛于2016年3月4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如诉讼,被告需要承担现实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因原告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并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借条、委托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运其与王章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按照年利率24%主张利息,对超过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并应依约赔偿原告律师理费损失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刘运其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4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运其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刘运其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刘运其负担56元,由被告王章涛负担1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王飞人民陪审员  来一萍人民陪审员  娄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