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海拉尔区金利恒不锈钢店与赵伟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拉尔区金利恒不锈钢店,赵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066号原告:海拉尔区金利恒不锈钢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三道街中威综合楼3号门市。经营者:李少平,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赵伟华,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海拉尔区金利恒不锈钢店与被告赵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海拉尔区金利恒不锈钢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海拉尔区金利恒不锈钢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