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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与宾荣伟、广西易通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宾荣伟,广西易通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4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地址: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4号。负责人李小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亮,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宾荣伟,男,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广西易通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茶江美食城内)。法定代表人舒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诉被告宾荣伟、广西易通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顺勇审 判 员  莫凤强人民陪审员  何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家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