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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霍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314号申请人: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富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女,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身份证号码,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小安。被申请人:霍剑,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霍剑名下车牌号为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进行查封,限额30167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霍剑名下车牌号为川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限额30167元。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