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继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46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西街17号。法定代表人杨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杭炳,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西街17号。被告刘继伟,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子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