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鄱阳支行、韩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鄱阳支行,韩启强,张小云,汪泉,陈招国,陈银莲,万年县启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源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鄱阳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先锋商贸中心**号楼。主要负责人陈大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韩启强,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张小云,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汪泉,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陈招国,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陈银莲,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万年县启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建德路北侧(洋湾村),组织机构代码30929911-9。法定代表人韩启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源泉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万昌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鄱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启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458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韩启强名下有车牌号为赣E×××××的比亚迪牌轿车一辆,但因无法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小云等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万年县启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源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