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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91刑更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罪犯汪攀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443号罪犯汪攀峰,男,生于1978年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攀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中,2013年6月13日、2015年7月22日二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一年十个月,并于2015年6月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7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汪攀峰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攀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2017年5月缴纳罚金人民币46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证人余玉华、毛德健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汪攀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全部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攀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叶小平人民陪审员  阳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