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4055胡必友与杨兆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必友,杨兆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055号原告:胡必友,男,6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杨兆军,男,年龄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盱眙县。原告胡必友诉被告杨兆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胡必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必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必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必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