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寿奎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寿奎,张广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刘寿奎,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张广卫,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刘寿奎与张广卫其他民事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寿奎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广卫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广卫其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房屋、机动车等相关信息,法院扣押张广卫的4200元已发还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7年4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广卫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