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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左玉中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544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玉中,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玉中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辽0214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服判,原审被告人左玉中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玉中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左玉中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玉中撤回上诉。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兰 航审判员 董英杰审判员 谢燕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