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卢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269号原告:江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生,居民,初中文化,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西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盛开,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卢某某,女,彝族,1983年11月21日生,居民,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生,居民,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以和被告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卢某某已履行完义务,原告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对被告王某某另行起诉为由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骆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保雪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