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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吕忠琼与黄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琼,黄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077号原告:吕忠琼,女,生于1988年7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邬树清,咸丰县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邬洋,咸丰县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建明,男,生于1992年3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398379760。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六路***号****号****号。法定代表人:徐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吕忠琼诉被告黄建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吕忠琼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忠琼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忠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已减半),由原告吕忠琼负担。审判员  向开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