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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连泉、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泉,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郭连泉,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岔河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岔河村。法定代表人:安其鹏,该单位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郭连泉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连泉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9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