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解井文与呼伦贝尔市陆怡物业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井文,呼伦贝尔市陆怡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003号原告:解井文,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利,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陆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东富华小区17号楼南。法定代表人:王春。原告解井文与被告呼伦贝尔市陆怡物业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解井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4元,减半收取26.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乌力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