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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刘学田、张小宝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刘学田,张小宝,魏立臣,张安香,彭卫东,王云秀,利津宏骏油棉加工有限公司,利津信通油料加工有限公司,利津鲁顺恒信油料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522号之一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王鹏华,行长。被告:刘学田,男,汉族。被告:张小宝,女,汉族。被告:魏立臣,男,汉族。被告:张安香,女,汉族。被告:彭卫东,男,汉族。被告:王云秀,女,汉族。被告:利津宏骏油棉加工有限公司。法等代表人:彭卫东,总经理。被告:利津信通油料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田,总经理。被告:利津鲁顺恒信油料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青,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刘学田、张小宝、魏立臣、张安香、彭卫东、王云秀、利津宏骏油棉加工有限公司、利津信通油料加工有限公司、利津鲁顺恒信油料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鲍 蕾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