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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32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苏芳与马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苏芳,马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3220号之二原告:朱苏芳,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原告:王伟,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马晓波,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马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楼 益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章六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