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雪燕与林青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雪燕,林青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657号原告:阮雪燕,女,1979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青鑫,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雪燕与被告林青鑫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阮雪燕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阮雪燕负担。审 判 员 江俊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