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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0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雪燕与林青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雪燕,林青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657号原告:阮雪燕,女,1979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青鑫,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雪燕与被告林青鑫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阮雪燕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阮雪燕负担。审 判 员 江俊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