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陆涛与张孝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涛,张孝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523号原告:陆涛,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孝娟,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陆涛与被告张孝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陆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陆涛负担。审 判 长 寇学年审 判 员 肖 蓉人民陪审员 曲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振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