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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陆涛与张孝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涛,张孝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523号原告:陆涛,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孝娟,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陆涛与被告张孝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陆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陆涛负担。审 判 长  寇学年审 判 员  肖 蓉人民陪审员  曲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振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