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艳洁与陆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洁,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34号申请人:王艳洁,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艳,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峰,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王艳洁与被申请人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艳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