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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陕西咸阳505医药保健总公司、咸阳抗衰老研究所等与陕西服装工程学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咸阳505医药保健总公司,咸阳抗衰老研究所,陕西辉武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陕西咸阳505医药保健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乐育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来辉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南,系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晓芬,系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咸阳抗衰老研究所,住所地咸阳市乐育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杜晔,系该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纳,女,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陕西长安人,系505集团办公室主任,住咸阳市。委托代理人吴静,女,1975年7月2日生,汉族,系505医药保健公司财务处负责人,住秦都区。原告陕西辉武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乐育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来辉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波,男,1944年11月4日生,汉族,陕西扶风人,系505集团监察部主任,住咸阳市。委托代理人牛均良,男,1952年1月28日生,汉族,陕西咸阳人,系505集团总裁助理,住咸阳市。被告陕西服装工程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学园区。法定代表人吕明,系该学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涛,系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咸阳505医药保健总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咸阳抗衰老研究所、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辉武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服装工程学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咸阳505医药保健总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咸阳抗衰老研究所、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辉武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同日,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服装工程学院也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诉起诉和被告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均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陕西咸阳505医药保健总公司、咸阳抗衰老研究所、陕西辉武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撤回反诉。本案件本诉诉讼费用267150元,减半收取133575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诉讼费用103598元,减半收取51799元由被告承担。审判长  唐鸿彬审判员  张军海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馥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