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雪利与被告贺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利,贺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780号原告:白雪利,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贺靖,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白雪利与被告贺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白雪利于2017年8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白雪利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