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号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亚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号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春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亚红,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吉032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6957.24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2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