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吕小荣、曾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荣,曾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吕小荣,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曾立新,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吕小荣与曾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立新应履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