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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朝水与山东恒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物流车队、马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朝水,山东恒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物流车队,马明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785号原告董朝水,男,汉族,1951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华,临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恒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物流车队住所地:临邑县石化路70号被告马明辉,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中心支公司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13日,被告马明辉驾驶车辆鲁N×××××鲁N×××××(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挂货车将撞伤原告及乘车人周月菊撞伤,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周月菊已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并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本院对此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鲁1424民初1784号。综上,因两案原告基于同一交通事故事实分别向本院起诉依法应合并审理,即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此前已由原告周月菊起诉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鲁1424民初1784号案件审理,故本院依法应予撤销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7)鲁1424民初1785号案件,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1424民初1784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赵丙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