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华星实业有限公司、黄雪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星实业有限公司,黄雪华,刘勇,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电政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5392-6。法定代表人:张宇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雪华,女,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生,住址: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生,住址: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雪华、刘勇、刘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省中唐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超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万科青山湖名邸15#-102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9380080元。后依法在淘宝网对该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8月8日,竞买人黄星兰(身份证号:)以6566056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套房产,并已交纳全部拍卖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超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万科青山湖名邸15#-102室的房产的查封。二、位于南昌市南昌市青山湖区万科青山湖名邸15#-1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竞买人黄星兰(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送达买受人李媛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黄星兰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等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