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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李余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李余武,李会昌,占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迎宾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7242376-X。负责人乔春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余武,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李会昌,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占华光,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申请李会昌、李余武、占华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会昌、李余武、占华光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案款44638.47元,承担执行费569.58元,申请执行费65.9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会昌;李余武;占华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祖波审判长  周云高审判长  汪忠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