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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辖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越与江阴市绿城钱贵娱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绿城钱贵娱乐有限公司,苏越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绿城钱贵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人民路110号新世界商业广场矿机路62号4楼。法定代表人:陈正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江阴市绿城钱贵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钱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越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7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且从案情、标的、涉案主体、涉案范围及是否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亦不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对绿城钱贵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绿城钱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绿城钱贵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依据法条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苏越诉请绿城钱贵公司赔偿损失,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绿城钱贵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江阴市,属原审法院辖区,且本案不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所作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绿城钱贵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