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执复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脉法、李俊与李兴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兴勤,周脉法,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执复8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兴勤,女,194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敦芳,男,194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沛县。申请执行人:周脉法,男,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沛县。申请执行人:李俊,女,195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沛县。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女,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沛县。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军,男,197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沛县。复议申请人李兴勤不服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22执异5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组成合议庭听证后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却未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变动情况即作出裁定,程序上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沛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2执异5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张 锐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