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晓萌与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萌,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291号原告:张晓萌,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03室。法定代表人:徐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博朗园1号楼2701。负责人:张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晓萌与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晓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萌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晓萌负担。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