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邴启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启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4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邴启涛,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2010年3月11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邴启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邴启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3时许,在城阳区惜福镇西荆村南侧加油站处,被告人邴启涛在该驾驶的本田雅阁汽车上,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辛某0.3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二、2016年11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3时许,在城阳区惜福镇翰源酒店西侧的南北向公路处,被告人邴启涛在该驾驶的本田雅阁汽车上,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辛某0.3克冰毒。三、2016年11月18日下午3时许,在城阳区惜福镇翰源酒店西侧的南北向公路处,被告人邴启涛在该驾驶的本田雅阁汽车上,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辛某0.3克冰毒。案发后,被告人邴启涛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从邴启涛的住处查获冰毒2.53克,从其车上查获冰毒3.4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邴启涛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四年以上四年半以下有期徒刑,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并提交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辛某、于某的证言、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短信聊天记录截屏、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重笔录、刑事判决书、毒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邴启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邴启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邴启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邴启涛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前科犯罪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邴启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扣押在案甲基苯丙胺5.95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晓磊人民审判员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