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博、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王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张博,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王小春,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博与被执行人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博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小春返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34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5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小春至今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8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筱 更多数据: